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玻璃店门突然垮塌伤人,商店疏于管护全额赔偿,明明能避免为什么还要让悲剧发生

时间:2020-07-19 来源:www.poumas.com浏览量:2022

玻璃店门突然垮塌伤人,商店疏于管护全额赔偿,明明能避免为什么还要让悲剧发生

到商店上厕所推开店门时,遇店堂玻璃门突然垮塌,受伤产生各类损失6.9万余元。日前,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对该纠纷作出一审宣判,认定商店作为管理人疏于管护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判决商店赔偿伤者医疗费等各项损失69847.57元。

张某在重庆市綦江区某单位工作,该单位与綦江某电器商店约定,其员工可以使用商店卫生间。

2013年5月16日19时许,张某到商店使用洗手间,在推开店门时,店堂玻璃门突然垮塌,造成原告身体受伤。

事发当时,该店已停止营业,店员正在盘点,门店大门未上锁。 张某当即被送到医院治疗。后经鉴定需续医费2万元。

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,张某遂将綦江某电器商店诉至法院,请求赔偿其医疗费等92680元。

被告辩称,原告不是进店消费,且当时店已关门,原告推玻璃门时处置不当。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
法院审理认为,事发视频可以看出,原告因需使用卫生间,正常推门进入被告店内,推门方式并无不当,原告无过错。

被告店门倒塌是因为店门存在安全隐患,被告作为管理人疏于管护,致使店门存在安全隐患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致原告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,应对原告经核定损失69847.57元予以赔偿。

据此,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
【法官释法】商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害承担侵权责任

《侵权责任法》第三十七条规定,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
本案中,被告綦江某电器商店疏于管护,致使店门存在安全隐患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。

被告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,原告无过错,被告对原告受到的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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